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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农房真的将被收回?你必须掌握的有关农村土地的7件大事

农世界网    陈咏云 2017-07-10 来源:农世界网

2017年已过去一半,这半年里,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不断出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央一号文件、国土资源公报等文件在上半年相应出台,宅基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等土地政策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总之,土地利好消息不断,农村发展前途无量。

  你需要了解关于土地政策的7件大事

1、允许自愿退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规定允许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退出的限制非常严格,只有村民“进城居住”才可以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只能由村集体回购且只能用于有限的指定用途,不得自行转让。

同时,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但转让之后,不能再批宅基地了。(宅基地转让与退出的概念不一样哦!)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交易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构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可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换句话说,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不再必须一律先通过征收变成国有土地。

除此以外,只有本来就属于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才可以入市,而即便是未来土地利用规划发生改变,集体土地被规划为建设用地也不可以入市。

即便是已有的建设用地,也只有其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入市。而事实上,中国农村的建设用地中,宅基地即至少占70%以上,另外还有部分乡村公益用地,从而剩下的所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占比例很小。

3、土地征收补偿提高,先补后征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有所改进,补偿的具体操作基准由原来的原用途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改为相对更合理的片区综合价,将比此前征地补偿金更高。

此外,征地程序也有所完善:要求地方政府在申请征地之前必须先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并要求征收的实施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4、土地确权应拥有“四证”

2017年的土地确权政策是基于往年土地政策表述不够清晰的前提下,进行第二次的产权明晰,其直接目的也是为了规避在土地使用上的过多纠纷而导致经营不善,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所以,2017年土地确权更严格要求农民完成确权必须同时拥有“四证”,即:1、房屋产权证(这是土地确权的基础证书);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个证书最重要);3、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个证并不发到农民手里);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截止日前,已经有不少地方完成了土地确权工作,并已召开了确权登记证书发布会。到2018年,全国土地确权工作将完成。

5、耕地面积净减4.35万公顷,减少趋势变缓

2017年5月4日,《2016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出炉。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土地成绩单有以下几个特点:农村耕地面积减少态势趋缓,但平均质量总体偏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创7年新低;城市地价全面飘高,住宅地价尤甚;土地违法成本升高,违法案件减少;民营企业在土地测绘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土地灾害发生增多,危害更大。

《公报》土地数据预报结果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耕地面积为13495.66万公顷(20.24亿亩),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29.30公顷,年内净减少耕地面积4.35万公顷,相当于43万农民流失了耕地。

6、中央一号文件:加快土地流转

2017年2月5日,中央一号文件颁发拉开了新的一年农村土地改革的序幕,文件把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工作主线,包含了六大土地政策:

1.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推进宅基地制度等改革试点;

2.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农业农村各业用地;

3.加快土地流转进行适度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4.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推进土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5.集中治理农业土壤环境突出问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6.加强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推进山水林田湖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快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7、一户一宅,超标不回收

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多宅,一户面积超标暂时不予回收,同时也不予确权登记,以后涉及征地拆迁,不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在农用地违建将进行拆除,并责令户主限期缴纳罚款。除此以外,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刷爆朋友圈的10类农房真的会被回收吗?

1、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房要回收

正确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要回收

不正确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因此,虽然非农村集体成员无法继承农房宅基地,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3、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要回收

不正确

按现行政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除非农民进城后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

宁德市、南平市、泉州市出台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都明确,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4、建筑面积超300平米的农房要回收

不正确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这个说法不正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5、一户多宅的农房要回收

无依据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但是,现实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子女通过继承方式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

事实上,准确的说,子女通过继承取得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如果说他继承的房子坍塌了,那这个房子就是灭失了(法律上灭失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没有了。

6、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要回收

不准确

这还要看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是否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手续,没有上述手续的可视为非法占用。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7、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要回收

正确

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

8、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要回收

正确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

9、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翻建的农房要回收

不准确

不管在哪里,空闲和荒废宅基地上都不能擅自翻盖农房,都要经过批准,擅自翻建不合法。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逐级审核,批量报县批准后,由乡逐宗落实到户。

10、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农房要回收

正确

主要看当时安置协议,该拆拆、该回收就回收,按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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